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扶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的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佛山市扶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
示范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 国发〔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佛山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42号),着力把佛山建设成为中国制造业一线城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和广东民营经济第一大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的企业
(一)企业(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成功申请成为市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16年成功申请的给予补助45万元,2017年成功申请的给予补助35万元,2018—2020年成功申请的给予补助30万元。
(二)企业成功申请成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企业(项目)所获国家(省)扶持资金总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获得国家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市级配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省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市级配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扶持推动“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的制造业服务商
(一)制造业服务商(指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咨询、诊断、解决方案及实施指导等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与企业签订申请“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合同,并推动企业成功申请成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补助。企业2016年成功申请的分别给予制造业服务商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17年成功申请的分别给予补助35万元、25万元、15万元,2018—2020年成功申请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同一企业(项目)与多家制造业服务商签订申请“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合同的,只补助成功申请企业推荐的其中1家制造业服务商。
(三)同一制造业服务商推动企业成功申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达5家及以上的,按每家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的标准,给予制造业服务商额外补助。
三、附则
(一)市级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2〕95号)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二)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区应参照本政策措施出台相应的区级扶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