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7号,见附件1)精神,现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工业机器人开发创新推广应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
对广东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生产的机器人优惠30%销售给本省企业,由财政对优惠的30%予以事后奖补,并对销售业绩好的企业再按销售额10%予以事后奖励。项目单位从已认定的广东省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中选取。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佛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境内。
(二)项目单位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单位销售的机器人设备属于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四)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时间要求:
项目单位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时间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项目设备合同对应的发票凭证时间),并且未享受过省财政补贴;
(五)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六)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须严格审核企业优惠销售的真实性、符合性等,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
三、申报资料
(一) 机器人销售基准价和销售计划备案
申报单位必须于2017年9月25日前提交《企业产品销售基准价及销售计划备案表》(详见附件2)、销售基准价格佐证材料(2016年11月1日后对应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票和收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及其铭牌照片,采购方收货证明或验收证明)进行备案。
(二)申请销售奖励
申报单位按实际销售情况提交奖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附件,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由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项目单位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4.按机器人设备销售情况清单(详见附件4)顺序,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必须列明具体销售的设备名称、型号、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合同中需有双方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7 号),优惠30%销售的约定条款)、银行收款凭证(各期收款凭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采购方收货证明复印件、设备出厂铭牌及设备整机实物图片。提交申报资料时要现场核对复印件原件。
5.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承诺书。
四、报送要求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备案材料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和11月3日前将经审核并盖章的企业备案材料(1份纸质材料和1份电子版材料)和企业申报资料(5份纸质材料和1份电子版材料)正式行文报我局技术进步科。
附件:1.粤经信技改函〔2017〕7号
2.产品销售基准价及销售计划备案表
3.项目申请表
4.机器人销售情况清单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王赛,联系电话:82160249;
市财务局联系人:陈欣琪,联系电话:8328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