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工作指南》(佛财工〔2014〕45号)要求,为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统一执行尺度,经商电机能效提升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
(一)实施更换高效电机、注塑机(挤出机、挤压机)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分:电机使用企业
1.《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表一、表二);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简介(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行业地位、电机使用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等;主要是供核查时使用);
4.承诺书;
5.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
6.电机购置的合同和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的合同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7.改造前后彩色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8.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具备推荐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国家电机再制造产品认定资质的企业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电机处置合同、清单和资金往来证明(发票或付款凭证或转账凭证等)以及电机回收证明的复印件);
9.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核查时提供);
10.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采用电机与拖动设备优化、运行工况匹配,以及《细则》范围以外的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提供)。
11.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1.《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表一、表二);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简介(包括主要业务范围、节能服务相关能力介绍、项目开展情况等;主要是供核查时使用);
4.电机使用企业简介(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行业地位、电机使用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等);
5.承诺书;
6.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
7.电机购置的合同和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的合同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8.改造前后彩色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9.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具备推荐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国家电机再制造产品认定资质的企业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电机处置合同、清单和资金往来证明(发票或付款凭证或转账凭证等)以及电机回收证明的复印件);
10.节能服务合同;
11.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核查时提供)。
1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采用电机与拖动设备优化、运行工况匹配,以及《细则》范围以外的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提供)。
13.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核查机构
1.现场核查报告;
2.电机回收单位现场核查表;
3.电机改造核查表;
4.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
(二)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一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收集资料装订成册;
第二步:企业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所属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三步: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四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合格后进行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五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后,委托佛山市技术标准研究院(佛山市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研究院)和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步:第三方核查机构经现场核查后完成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报告(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七步: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将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步:公示无异议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各区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补贴表提供区财政局,区财政(财税)局将所有(省、市、区)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九步:省级补贴资金根据省预拨数和各区当年的任务量,按相关手续预拨到各区,并按省通知要求进行清算。市级负担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财政(财税)局年度实际拨付情况,对各区进行清算,并拨付到各区财政(财税)局。
二、电机能效提升任务(无财政补贴,计任务量)
各区政府加强电机能效提升的宣传,落实电机能效提升的申报,做好辖区内符合电机能效提升任务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统计报送工作。
(一)淘汰低效电机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分:电机使用企业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关于淘汰低效电机的承诺书;
3.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具备推荐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废旧电机回收企业或国家电机再制造产品认定资质的企业提供的电机处置合同、清单和电机回收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部分:核查机构
1.电机回收单位现场核查表;
2.电机改造核查表;
3.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
(二)推广高效电机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分:电机使用企业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符合GB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二级或以上的电机统计台账;
3.电机或整体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核查机构
1.电机改造核查表;
2.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
3.现场核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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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徐忠平,电话:8398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