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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机构职能 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8-06-27 10:56

  福建修改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精神,加快推进地方无线电管理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近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上位法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对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能、行政审批范围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职能 

  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依法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负责无线电信号监测,为无线电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还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省无线电管理规划和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固定无线电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支持新技术开发应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同时,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还指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进一步规范台站和频率管理 

  在台站管理方面,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限届满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让、借用、涂改和伪造。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无线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

  同时,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设置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而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

  对于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使用期限,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也作出明确要求,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依法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此外,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申请的,使用期满后,其频率由原许可机构收回。

     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设台用频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擅自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原来的5000元罚款提升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对于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修改后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去掉了原来“逾期未改正的”的条件限制,直接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转让、借用、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原来的处1000元罚款提升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http://www.srrc.org.cn/article2116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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